07年12月底在一家公司实习到08年9月未能转正,请问这能不能用法律手段维护我的权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5:25:08
07年12月底还未毕业就开始在一家公司实习,在此期间表现良好,公司说转为正式员工要等到毕业,7月份毕业后就申请转正,8月份公司说可能要到9月份才能签下来,还强调说肯定可以签下来,只是时间关系,还保证说如果月底签下来就把上个月工资按正式员工补发,结果10月份又说人员超编不能转正,所以我就离开了公司,而且自从08年2月份起我就独立一个岗位工作,和正式员工一样,也经常加班没有加班费,周末也要值班,尽到了一个正式员工应尽的职责,结果拖到10月份竟然没有签下来工作,我只是觉得自己太亏了,浪费了一年时间!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 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可根据以下内容主张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析】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时候,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最长时限、约定次数及其他有关规定,否则该试用期的约定就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包括:

  (一)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规定了长短不同的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就是违法的。举一个例子,某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这样一个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就是违法的,因为它违反了“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的规定。这里要指出的是,法律只对试用期的最长时限有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只要等于或者短于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都是合法有效的。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了超过一次的试用期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假定某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约定过了一次试用期,如果该劳动者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