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恳求教: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3 16:05:52
情况介绍:男,2002年结婚,结婚登记时在婚姻登记处进行了财产公证(内容为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房产为男方父母婚前购买,产权姓名是男方,由于结婚公证当时女方要求不把房子公证为共同财产就不登记结婚,所以男方公证以上内容。现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1、这种婚前财产公证是否有期限?(在网上搜索有说7年以后作废的,有说一直都有效的,想得到正确的答案)
2、如果离婚必须按照公证内容进行分配房产的话,当时买房22万,现在增值到40万,请问分配是按哪个价格?离婚后是不是需要马上执行分配?
3、对方的外遇行为是否影响到财产的分配?女方承认外遇的谈话录音可不可以作为证据?
4、孩子归属对财产分配有何影响?(孩子4岁,男方坚决要孩子,女方的意见也是要孩子,不过女方好像出于财产分配的目的)
5、如果离婚必须按照公证内容进行分配房产的话,男方想得到房产和孩子有何补救办法?(比如男方父母进行补签公证指定房产赠予男方是否可行?)

诚恳请求有专业知识的朋友慎重回答,万分感谢!
悬赏的分数少了些,不过就这些分了,见谅!

1.那没办法了,谁叫你财产公证(内容为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公证就有了法律效力,没办法了,现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2,分配是按现在价格执行分配
3,对方的外遇行为影响到财产的分配,但要有证据
4,孩子归属对财产分配有影响,要孩子的可多分点
5,离婚必须按照公证内容进行分配

1、经过公证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应当按照现在评估的价格分割房产。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分割财产;起诉离婚的由法院判决执行的时间,一般来说如果房产符合执行的条件法院会判决在一定时间之内分割完毕。
3、如果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普通的外遇行为如果能证明对方利用夫妻共同财产维持外遇关系,或者其他有损您的财产权利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4、孩子的抚养如果夫妻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法院依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如果您的经济条件、成长环境比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应当由您抚养。对方需要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支付多少一是看对方的经济能力,二是看地方法规的规定。
5、男方可以获得房产,但需给对方房屋价款的一半。

公证有效,按现行价格分配,对方外遇的话可以少分财产,孩子抚养权对财产分配影响不大,男方支付女方20万的房费,孩子抚养权不确定给谁,你看下我给你的留言

1、 这种婚前财产公证是否有期限?(在网上搜索有说7年以后作废的,有说一直都有效的,想得到正确的答案)
首先,公正是有效的, 没有期限。
2、 如果离婚必须按照公证内容进行分配房产的话,当时买房22万,现在增值到40万,请问分配是按哪个价格?离婚后是不是需要马上执行分配?
一般是两种分配方案,一是变卖然后双方分,二是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出钱。价格首先由双方协商,一般来说按照现价补偿。
3、 对方的外遇行为是否影响到财产的分配?女方承认外遇的谈话录音可不可以作为证据?
有影响的,因为对方的外遇行为导致离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女方承认外遇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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