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做生意向乙借款20万元,由丙以价值15万元的房屋做抵押,抵押合同未登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21:48:07
甲做生意向乙借款20万元,由丙以价值15万元的房屋做抵押,抵押合同未登记。
另5万元由甲以货车(4万元)和摩托车(1万元)各一辆作质押,签订了质押合同,并约定如果甲不能还款,摩托车直接归乙所有用于还债。乙因无地方放车,货车依由甲占有,只开走了摩托车。
后甲亏损而无力还款,乙要求丙代为还债或变卖丙房还债,丙以抵押合同未登记无效为由拒绝。
乙要甲货车,但已被甲其他债权人查封。
乙主张摩托车归自己,但甲主张“不能还款摩托车就归乙所有的约定”无效。
乙怎么办?

问题分析:
一、抵押合同没有生效,《担保法》明确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
二、货车的质押未生效,《物权法》和《担保法》都明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生效。
三、摩托车设立的质权生效,但关于“如果甲不能还款,摩托车直接归乙所有用于还债”的约定无效。
所以,基于以上分析,乙可以主张的权利只有摩托车,可以将摩托车拍卖或者变卖之后,偿还贷款。
其实,乙还可以调查甲做生意的财产状况,进而诉讼,采取财产保全,否则,乙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严重的侵害。

真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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