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出租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23:09:13
出租人把厂房出租给承租人,每月电费由出租人总的给付给供电局。之后按各自的分时电表,让承租人缴纳电费,但是承租人连续3个月都不付电费,房屋出租合同中也没有规定如果不缴纳电费终止合同。请问,出租人又不能断承租人的生活用电,出租人该怎么办!
一次,在第一个月没有交电费后,把承租人的电断掉了,结果承租人就蛮狠无理的对出租人吵闹,最后派出所的人来了,在调解的时候派出所的人告知。出租人没有权利断掉承租人的生活用电,这样是犯法的。而后出租人和派出所交涉问及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派出所说我们不处理交纳电费!那出租人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个就是为什么,出租给别人厂房或者其他房子的时候要承租人支付一定数量的押金,就是为了防止水电费不缴,或者损坏原有厂房内的物品等。如果有押金的话,你给他们记着就可以了,到时候给他们一起算

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缴纳电费应该属于租赁合同的附随义务,你看下我给你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