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未签合同离职的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7:36:33
我入职时间:2007年5月1日至今

请问:现已经因未签合同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这样的情况可以拿多少赔偿金和补偿金??

根据新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问1:今年1月至今的双倍,还是2月至今的双倍??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问2:我这个情况是否视为已经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是这样,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是多少?是07年5月至的双倍工资?还是去年5月至今按一年以上一个月工资补偿?

如果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被迫辞职,用人单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首先是从2008年2月算起的双倍工资。
其次,你的情况不符合:视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规定,补偿金为你的工龄,满一年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