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劳动法 在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9:28:21
我在单位工作了9年了,今年单位 不和我签一年的合同,只和我签 了半年的合同,到期时就通知 我说解聘我了,
还有我今年脚受伤请假了半年单位 就说解聘我的理由就是我脚 受伤了 现在我的脚 能正常上班了 不知道 单位 的这种 做法合不合法?

就是不知道你是在上班的时候把脚弄伤了还是在下班后把脚弄伤了?
不管怎么样,单位的做发肯定是不合适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向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申诉。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请半年假的话单位是有解聘的理由的,你去咨询律师吧,看下我给你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