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在监狱服刑多年,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其管辖法院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7:46:36
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8条“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
对正在被劳动教养或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应该是被告地还是原告地法院管辖?
这两个法条之间是否有矛盾?应该适用哪个为准,为什么?

1、“因丈夫在监狱服刑多年,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其管辖法院是?”:管辖法院应是女方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应该是被告地还是原告地法院管辖?”:你所说的情况,应当是原告地(即女方)的法院管辖。

3、“这两个法条之间是否有矛盾?应该适用哪个为准,为什么?”:这两个法条并不矛盾,而是你没把法条的适用前提看全、看清楚,请看:
(1)“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 对正在被劳动教养或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的条件是:原告(没有被监禁)对被监禁的被告提起诉讼,也就是你所说的“因丈夫在监狱服刑多年,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应由未被监禁的原告居住地法管辖。但如果女方现在也是被监禁的,就不能适用此条了。

(2)你所说的“《民诉意见》第8条“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边还有一句话是适用此条的前提条件:”【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双方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时,由被告在未被监禁或劳教之前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但被告被监禁或劳教1年以上的:就不再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而转由被告被监禁或劳教地的法院来管辖了。

不知我是否说明白了,如果有疑问还可以再问。

  女方提出离婚,应由女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原告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