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请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10:47:18
A想杀C,B也想杀C,A把C水壶里的水加入了剧毒,B把C水壶里已经有了剧毒的水全倒了。结果C在沙漠中行走,口渴想喝水的时候,发现水没有了,最后渴死了。试分析这个案件的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
谢谢请懂法律的人帮忙分析下

AC均属于故意杀人罪,区别在于A属于故意杀人未遂,B属于故意杀人既遂。
简要分析因果关系:
1、A欲杀死C,采取的是放毒法,在这种杀人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放毒的危害行为,一旦C饮水必死无疑。但是,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水被B倒掉,因此其毒害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虽然C最后死亡,但并非是其投毒的结果所致。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能犯未遂,就是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因此,A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应比照即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B欲杀死C,采取的是渴死法,在这种杀人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了倒掉水壶中的水的危害行为,一旦C进入沙漠无水可饮则必死无疑。但是,B此时并不知道水被放毒。C最后因在沙漠无水可饮而死亡,这正是B倒掉水的危害行为所致。因此,C的死亡与B的倒水的危害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B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依法应以此罪定罪量刑。

我认为A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B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并不能因为B把有毒的水倒了就免除A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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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故意杀人未遂
B:故意杀人既遂

对于A,他的主观故意是毒死C,但由于B把水倒掉了,因此B的行为阻断了A的行为与C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A“想毒杀C而未成”,构成未遂。

对于B,他的主观故意是渴死C,实施的行为是把水壶里的水倒掉,结果是C没有水喝被渴死了,B的行为与C的死亡之间由直接的因果关系,构成既遂。

再深入分析:
1,A的行为与C死亡的结果之所以被隔断因果关系,是因为中间发生了“B把水倒掉”,这一事实不是A的主观故意的结果,且A在实施投毒行为时不能预见的。
再举一例:甲欲杀乙,连砍数刀后走开,乙未死,挣扎着来到医院救治,当夜医院失火,乙被烧死。
甲有杀乙的故意和连砍数刀的行为,但直接导致乙死亡的是医院失火,阻隔了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2,B的行为与C的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虽然B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C被A毒死”这一结果的发生,但B在倒掉水时的主观故意就是要渴死C,而最后C确实被渴死了。B在实施“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