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这些个案件,适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呢?还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3:06:49
天津有七十个中专学生向法院起诉高教出版社,说该社出版的一本经济法教材错误百出,要求赔偿损害。法院对这个案件,适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呢?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或者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还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书籍当然是产品,但这个案件指的不是书籍本身有什么缺陷(如书籍的缺页,装订错误,破损等),而是书籍上所记载的信息有错误。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那么在规范性语境中,信息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中的“产品”呢?另外国外有这样的案件:一本关于化学实验的教材,上面记载的某个化学实验公式有错误,当按照它进行化学实验时,一下子发生剧烈爆炸,造成人身财产严重损害。因为书籍上记载的信息有错误造成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否适用产品责任法?再如,电是不是产品?供电公司通过电路将电输入居民家中,曾发生这样的案件:天上打雷把变压器击穿了,一下子高压、超高压电流进入居民家庭的线路,将整个住宅区所有家庭的彩电、冰箱、音响全部烧毁。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无过错责任。法官就要解决这个问题,“电”是不是“产品”?“电”是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产品”概念之内还是之外?

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因为公开出版销售的书籍属于“产品”的范畴,排除学术探讨和个人观点之类的问题,如果对一般常识或者客观规定作出了明显错误的叙述,则影响了这个产品最根本的功能的实现,无法达到购买者购买时这个产品的目的。因此可以要求退货!但是是否还存在其他损失?恐怕很难举证。

关于书的问题,书是产品,是质量法调控范围内的,你们可以向教育局去反映,还可以看看学校对这个书的选择是否有责任,要告的说可以向法院告学校,和那个书的出版社,还可以告出销售商,营销商等可以做为共同.

然后关于电,电是特殊产品但不是你所想的那种"产品"(或者说不是质量法调控范围)而且,雷电引起的问题是不可抗力,根本没办法的,要说想起诉的话,你也要找到去告谁呀,不要硬要起诉也不是不行,你可以去告保险丝制造公司(东西全烧了它确没烧^),房产公司(没按避雷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