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房款该如何分割?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5:10:20
02年底丈夫以个人的名义用10万首付、20万贷款买下一处房产(妻子未出资),03年结婚(当时还款大约才还了几千块钱),婚后一起省吃俭用,用了约2年的时间把贷款都还清了(婚后到还清贷款期间,有一处丈夫的小房屋,属于丈夫的婚前财产,卖了大约10万冲抵到贷款中)。07年准备全家出国定居,于是把房产卖了,原30万的房子卖了70万。
但出国后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丈夫提出:房屋是其出资购买的,属其个人财产,房屋增值部分和妻子无关,卖房的钱妻子不能分。
妻子认为:贷款的钱虽然都是丈夫还的,但最起码有10万的贷款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几乎所有的家务活,把小窝打理得窗明几净、井井有条,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哪怕原价30万都算是丈夫的婚前财产,但增值的40万那部分她应该可以分一半;而且房产变现是在夫妻感情破裂之前,他们夫妻共同同意卖掉房子,变现后其属性应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即使她申请要分70万的一半也不为过。
此案例发生在上海。
请问如果对薄公堂,法院会对此笔房款如何分配呢?
房屋产权证是在婚后才拿到的。

您好,产权证即便是在婚后所取得,但房屋的权利系在婚前取得,因此该套房屋应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其中的10万还贷部分因为是男方变卖婚前财产后所取得的现金,这部分钱也应作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无权主张分割。

也就是说,女方可以主张分割的部分是婚后还贷部分再扣除10万元人民币。增值部分她也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最后,男方关键要看婚前财产变卖后所取得的财产能否证明该部分财产确系婚前财产演变而来的,相关的一些凭证等需要保存好。

婚后买房,即使从头到尾都是丈夫一个人承担首付,一个人还贷,房产证写的也只有丈夫的名字,那个房子也还是共同财产。房子一开始就是共同财产,那么,增值以后也依旧是共同财产,在这期间,任何一方,以任何收入形式投入到房子本身的财富,也依然是共同财产。丈夫用自己个人的房子买掉,那个财产原本是他个人的,但是一旦投入到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子中,那么这个财产将变成两人共同拥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