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已经移交到检察院后?追加100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10:18:01
我的婶婶7月份和本厂一女职工发生口角引起争执并有抓伤对方,下午对方的儿子到厂里来把我婶婶打得住院,鼻梁骨粉碎性骨折,颈椎严重损伤,膝盖线性骨折,医院做出的伤情鉴定是九级,对方知道后,也立即到医院住院进行治疗并做了轻伤鉴定。对方发话说:双方都有住院,医药费自己负责,我婶婶住院一个多月,对方没有出一分钱。现在出院了去做了伤残鉴定,结果是六级伤残。
当时报警后,对方的儿子被警察带走,而后他们托关系担保出来了。经过多次跟公安交涉,一个月后他再度被抓并拘留。双方都有私了的意向,但是,说到赔偿方面,对方不同意,没有达成协议。
现公安已经把该案件移交到检察院,请问:我们自己该做哪些准备?需要另请律师吗?到时候,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将会怎么判?对人身伤害的赔偿是怎么算?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等,这些要怎么计算呀?

1,私了只能了民事部分 就是医药费而已
2,你可以请律师 也可以不请
3,现在只是移交检察院 法院是否立案还不知道 若法院不予立案,你可以提起自诉 那是后话了
4,这样那样的费用 都属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 这部分的处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提出请求 法院进行认定 支持或部分支持

详情可以问你的律师

请个律师吧,你的案子计算上有点复杂。

如果你婶婶是六级伤残的话,一定要找律师,这样比较稳妥点,因为取证方面他们比较内行。
你现在能做的就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有就是收集和保存证据,比如住院的收据和病例卡,你婶婶的工资单之类的。
如果你的情况属实的一般法院会判个故意伤害,赔偿方面的话,参照如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