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 上班天数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2:52:02
我们公司,以前没有签订合同。2008年3月才签的。我们以前是上26天的。所以签合同的时候老板跟我说:“你原来工资是1800,就是等于70元/天,那么现在签劳动合同就是按22天了。我保证你上26天,星期六是算加班的。”那么我现在的工资就是1320元,然后四个星期六就是加班工资553元。跟原来一样的。那我当时就签了。
然而现在生意不好,他又不想裁员。跟我们说星期六不让上班的。
这样合法吗?

这样不是变相减我的工资吗?我连原来的底薪1800都拿不到的。
谁能帮帮解答。
我要问的是,我老板那样是骗了我签了劳动合同。这样有没有问题?
现在不讲信用!违反了口头上的约定。我能辞职后拿到我的一年补偿一个月吗?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从狭义上讲,我国《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隧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作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

1.不论是否签了劳动合同的,天工资的计算方法都是 月工资 除以 21.75天 = 天工资.

2.你原来的天工资应该是 1800 除以 21.75天 = 天工资.签了劳动合同以后,仍然要这样计算.

3.星期六如果算加班的话,要支付你200%的工资.即以 天工资 乘以 200% =星期六的加班费.

4.如果星期六现在又不上班了的话,工资仍然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因为本来星期六上一整天班的话,等于就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周44小时上班时间了,所以上班是违法的,不上班才是正常的.所以单位在不安排星期六加班的情况下,不支付加班费是可以的,但是不支付工资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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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现在的工资,单位要么按照合同上约定的支付,要么按照劳动法规定的计算方法支付,不然的话就是违法,你可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