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进行合并或取消部门时,是否应该提前1个月告之本人,如未告之,本人可否要求公司按相关条例对本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4:38:07
本人于10月12日提出离职申请,公司要求我必须在1月后方可办理手续,我服务公司安排,但10月24日,集团内两公司合并运行,在事先无任何告之的情况下,我所在的部门取消,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公司违反<劳动法>,未提前告之我呢,我又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对我进行分流补偿呢?请将相关条例告诉我一下,谢谢!

请将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部门合并,公司没有要求你立即离职,而是安排你其他工作,在工作条件与待遇不降低的情况下,公司属于正常的人事调整,是不需要付出补偿的!
2、如果你被要求立即结工资走人,则可以要求公司补偿。补偿标准是你在公司服务期限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工资是指你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含所有的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是应发工资,不是实发工资)

应该提前一个月,否则可以去劳动局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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