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无效,承租人收取的房屋转让金,应全部返还还是返还一部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1:05:20
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许可,私自于今年2月27日将商品房转租第三人,并收取转让费27000元。第三人在经营期间,出租人告知第三人,承租人无权转租,将于今年合同到期(8月18日)收回房屋使用权,为此,第三人于今年5月27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承租人返还转让费27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房主于今年8月28日向承租人发出通知,因其未经房主许可私自转让房屋使用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房主于今年10月16日收回房屋使用权。
显然本案中承租人与第三人的房屋转租合同无效。
问题:
第三人要求承租人返还其收取的房屋转让费27000元,应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有无相关法律依据或判例(敬请提供)

全部返还 并且本案涉嫌违法

你好: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解除合同,则自解除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也就自然从此时起无效了。承租人应当返还从合同无效时的租金。之前的租金应当按照承租人与第三人的约定支付租金。
所以,应当是部分返还。
但是,《合同法》同时也规定了,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第三人可以请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包括经营的损失。

承租人应将房屋转让费全额返还。由第三人按承租人的价格向出租人履行义务。即第三人将承租人的租金交给出租人。

应当将超过承租人所交房租的差价部分,返还给第三人.理由是无效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承租人在转租中取得的财产只有差价部分,所以只返还这部分.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这应当没有绝对的,关键看房屋转让费具体应作如何解释。也就是如何看待房屋转让费的性质,是解决整个争议的关键。

听判决吧,中国就是这样,谁家关系硬谁家能打赢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