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8:39:02
什么是律师辨护词和代理词?写作格式分别是什么?请举例说明。

代理词(民事一审用)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和ХХ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或被告)ХХ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阐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或阐明反驳原告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提出建议)。
  ХХ律师事务所
  律师ХХ
  Х年Х月Х日

  邱兴华律师辩护词
  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邱兴华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认为
  公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是准确的,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在故意杀人罪中,邱兴华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邱兴华被缉拿归案后,如实向汉阴县公安机关供述了在铁瓦殿的整个犯罪事实,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在抢劫罪中,邱兴华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法庭调查表明,邱兴华还如实供述了汉阴县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抢劫案的犯罪事实,在如实供述后,邱兴华至今没有翻供,根据《刑法》第67条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什么是"其他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即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很显然,故意杀人与抢劫在刑法上就属于不同种罪行,因此,我们认为邱兴华对两次抢劫的如实供述,完全符合《刑法》对自首的规定,也符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认定邱兴华构成抢劫罪时,应同时认定其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并在量刑时加以考虑,方为尊重事实、尊重法律。

  三.邱兴华案件的犯罪成因和警示

  邱兴华触犯两个刑事罪名,致11人死亡、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