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08:25:08
我去年的劳动合同在12月份到期,但到4月份厂子才让我签劳动合同,但由于签字的日期问题(在合同上,签字的日期我写的是4月份的)在5月份厂子有让我从新签了一份,并告诉我上一份因为我写的签字日期是4月份,所以劳动局没有给盖章,让我重新把签字日期改为12月份。劳动合同签了之后到现在,厂子也没有给我一份劳动合同。
请问,1)厂子是否违法;2)我是否有权要求厂子赔偿我双倍工资(由1月份到现在)?

1、厂子是否违法?
违法。
2)我是否有权要求厂子赔偿我双倍工资(由1月份到现在)?
有权。期间为未定合同的时间。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007年12月份到期,到2008年4月份才续签,从形式上看,在此期间,你与厂是没有合同的,但是,你们双方之间一直在依照之前的合同进行履行,应该视为原合同继续履行。譬如,租房子租了一年,一年之后,没续签合同,但租房子的人仍然像之前一样的时间交一样多的房租,就视为原合同继续履行。
2、你公司的做法确实不对(合同不及时续签,还要求“重新把签字日期改为12月份”,感觉是人事部门的失职。),但是,我认为,如果补签的合同与你之前的是一样的,而且,你也想在这家厂继续做下去,就没必要较真了,用心工作可能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