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每个月被扣400元,我应当依据什么?向哪里反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4:30:57
现在教师的工作应该是统筹管理,怎会能随意克扣?拿证据(工资条等)到劳动仲裁就行,不过那样会因此得罪校领导的,得失需要考虑清楚,再说劳动部门心情好的话有望解决,我觉的最好的办法就是疏通关系,得到校领导的认可,努力把自己的业务能力提高,要能做到了每月拿奖金何乐不为?转变心态,从另一个角度考虑问题。
不仅不合理而且不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直接向当地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认为不合法。
如果你的朋友认为不合理不合法,且愿意与这种现象做坚决的决裂,可以向教育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甚而法院申述,带上工资单或能够反映出每月工资被单位扣掉400元的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