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就业协议后辞职要不要赔偿用人单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2:35:04
我去年在学校跟一所学校签订了三年的就业协议,并且说明,违约者将赔偿对方一万元,但是,到了用人单位并没有签订合同,现在因为特殊情况想辞职,如果我提出辞职要不要赔偿一万元?如果辞职后,用人单位扣了我的档案该怎么办?
请问一下,学校提供了用老教师带新教师的活动,每个新老师都配备一个老教师指导教学,请问属于培训吗?

辞职是不是随辞随走?如果有程序,那么程序是什么?

你的这种情况不用赔偿违约金。老教师带新教师是正常的上岗带教培训,不是劳动合同法所指的由单位出钱做的专项技术培训。老教师的工资本来就要单位支付的,带教你并未产生额外培训费用。所以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用赔偿原先约定的违约金。在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是要按照协议约定赔偿违约金的。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就不用赔偿违约金了,因与现行劳动合同法抵触而属于无效条款。另外单位是无权扣压你的档案的,否则就是违法。辞职流程:提前30天向单位递交辞职信,并做好最后30天的工作交接,正常上班。30天后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单位应当在15天内为你办理档案转移。

  如果单位硬要你支付违约金或30天后不办理离职手续或扣压工资或不办理档案转移,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你的上述那些合法要求。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