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22:49:09
2008年5月20号与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单位支付金额按2004年并轨专制方案执行,根据哪条法律可以支持执行2007年的社平工资?
我方单位破产已成事实,职工已于2008年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得到合理安置,职工是按2004年并轨专制安置
已经申请过【劳动仲裁】,经中央信访办和黑龙江省信访办回复都是按2007年社平标准给予安置,地方政府不予支持,理由是需要我方提供法律支持的具体条例和相关文件。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08年9月18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目前解除,就应该按目前的法律执行,你可以审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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