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能否撤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0:07:19
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二审法院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对于这样的案件,检察机关能撤诉吗?
若能撤诉,其法律依据是哪一条?
若不能撤诉,其法律依据又是哪一条?

请对以上三个问题分条祥细解答,万分感谢!
补充: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是不是就意味着法院还没判决?

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经法院审查许可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最高院解释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最高院解释第117条: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可以撤诉。
2、具体不知道。
二审撤销原判决,至少阻止了原判决的生效,即其无效力;而争议法律事实仍然处在待处理阶段。所以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应该是能够撤诉的。
另外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来这种的佐证。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所以在发回重审阶段撤回起诉是可以的。只是撤回起诉是否被批准,需要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如果不准则不能撤诉。如果准许撤诉,那么除非日后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新的证据,否则不准重新起诉。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