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分求一个法律常识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10:06:04
http://news.qq.com/a/20081027/000189.htm
上面是腾讯的一则新闻,里面提到这么一句话。

“犯罪嫌疑人仅告诉工人该厂是生产油漆“光油”的,工人在生产线上只是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指挥工作,毫不知道自己正在生产毒品。直到民警冲入厂房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工人才恍然大悟,大呼上当”

我想问一下,如果这句话是真的,这些工人应该怎么处置?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最好有条文详略。

谢谢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
犯罪。”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
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因此,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满足主观、客观的条件才能构成,工人对其生产过程无法认识到是生产毒品的,应当认定不构成犯罪。他们只是被犯罪嫌疑人利用为犯罪工具而已。

我国《刑法》第14条款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从本案看,工人实际上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并不知情。

实际上这涉及到刑法上的一个难点问题就是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分为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

该工人实际上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犯罪客体认识错误,由于工人并未被告知生产的是毒品,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讲,应该是无罪,因为其主观上并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

这就相当于甲给乙一瓶毒药说这是可乐,让乙给丙喝,则乙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而是间接正犯。原因就是乙并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

关于犯罪主客观方面和认识错误的问题你可以去看一下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司法考试很多观点是以这本书为准的。

工人不属于制毒人员。因其主观目的并不是制造毒品(面是一般化工产品)。缺少这一要件是无法构成刑事责任的。

刑事责任的界定:主观、客观方面,主体、客体。
缺一不可。

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生产制造毒品罪等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工人在不知道生产的是毒品的情形下进行工作的不能构成此罪。

工人就是批评教育而已。

如能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并没有参予经营,可按“协从不问”的原则进行辩护并获得免予起诉处理。

工人们无罪.这是我国刑法原理中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不是法律条文中的规定.即缺乏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