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弯让直行适用在同车道同向行驶的情况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5:36:12
A车在柳林至黑庄道路(没有交通标线的小路)上自西向东行驶,在左转进入建材市场的时候,在后边的B车急刹车十米左右后,B车右前方撞上A车左后轮,使A车原地转了180度后停下,两车均有损坏.交警到现场后没有对现场做任何记录,也没有拍照,直接写了事故认定书,交警判定是A车转弯不让直行,但B车没有控制安全车速,A车付主要责任,B车付次要责任.
我想咨询一下:
1、这样判定合理吗?
2、同车道同向行驶的车适用转弯让直行吗?
3、事故现场不拍照,不测量符合事故处理程序吗?
4、就算是转弯不让直行,可B车超速的情况下是不是应该双方同等责任呢?
如果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该怎么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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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您对事故的描绘,您被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明显不当。个人认为,现场交警是否是被事故发生后AB车辆呈现的状态所误导?
  2.按照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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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交警有不作为的嫌疑,损失小,不照相是允许的,但最起码,对有明显争议的事故制作事故现场图和测量数据是绝对必要和不可或缺的程序。没有履行这一程序,判定责任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3.换谁都会对这样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您应该立即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您的行政复议再简单不过了,说您是主要责任,拿出证据来先!去复议!百分之百的成功率!如果被维持原来的责任认定,直接向当地最高公安机关督察队反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