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间公司无任何理由辞退员工是否违反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06:50:14
我有一个朋友应聘了一家公司前台文员的职位..她在试用期将满时被公司辞退..辞退时公司没有说明辞退的理由..据我朋友了解..该公司的前几任文员都是在试用期将满时被公司辞退的..该公司的这种做法无非是为了"节省成本"..我想知道该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如果是的话..我的朋友该怎么去维权??..
是否公司可以随意地辞退员工而不需要任何理由呢??我的朋友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完全达到公司招聘其担任前台文员的条件..
补充说明:在试用期间该公司前台文员的薪资待遇是每月1100RMB..食宿自理..
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每月1800RMB(加上生活补贴和购买社保的费用..这是公司当时招聘我朋友时提的薪资待遇)..
我认为该公司完全是为了省下试用期后每月需要多支付的700RMB才辞退我朋友的..有哪位精通相关法律的可以帮我解答一下相关问题??谢谢了..我朋友今天刚刚被辞退的..还有一个星期就试用期满了..今天早上去公司上班的时候才发现公司新招聘了一个前台文员..

在线等答案!!!问答得好的有分加~~~谢谢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说明用人单位必须充分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能辞退,没有证据的是不能随便辞退的。要拿实际工作表现与招聘要求对比。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如果公司还没有与你朋友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也是违法了。试用期接近三个月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已经超出劳动合同法所允许的一个月的宽限期,属于违法,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支付从入职上班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起到补签合同(离职)时的双倍工资。

  总共可以依法得到3000元左右的赔偿。
  可以向当地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和接近两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发一倍)。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试用期被解聘需要用人单位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是“随意地辞退员工而不需要任何理由”。
(“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是解除正式员工的法定条件,而且,制度要通过民主制定、合法、员工同意,达到严重的程度。)

2、“试用期间每月1100RMB..食宿自理..
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每月1800RMB(加上生活补贴和购买社保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