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的补偿问题,请高手帮着解答一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1:25:18
他2002年入职,2008年年底合同到期,请问如果公司不续合同了,他能得到几年的赔偿?
我的朋友,2002年入职公司,合同签订的是1。1号到12。31号,他在2008年1月1日续签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现在,快到年底了,公司的业绩不好,有可能不合他续合同了,
请问大家,1。我这个朋友在公司不续合同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几个月的劳动补偿?
2。这些劳动补偿是从何时开始计算,是从2002年开始算还是从2008年开始算?
3为什么08年以前的不算了,这不公平呀?这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在线等待,希望明白人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很不幸的告诉你,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你朋友只能获得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你不要觉得不公平,如果不是出台了劳动合同法,你朋友一分钱的补偿都得不到。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补偿期限,是各方力量博弈的结果,立法者的本意是要从第一次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补偿时间,但是很明显,最后立法者受到各方压力,妥协了。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1、你朋友在公司不续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从2008年开始算。
3、按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因公司原因不续签,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而在此之前,只有合同期内单位单方解除合同,职工才有经济补偿,合同到期不续签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按《劳动合同法》,从08年1月1日施行开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