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高手快来帮我解答这个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题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2:49:21
李某于2005年就职于某公司,双方于2005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月工资3000元,其中包含公司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2007年11月,李某生育一子.2008年2月1日,公司书面通知李某,双方的合同将于2008年2月29日终止,不再续签.

问题一:李某和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是否合法?

问题二:公司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是否妥当?

问题三:如果李某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如何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

1、约定基本合法
2、公司在合同届满时不再续签合同合法
3、支付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呵呵,
一、请告知李某的性别。

就是像这位仁兄说的,李某的性别是关键,假设李某为女性,在生育后,根据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款--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是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李某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李某的产期结束。这样回答你:
第一:李某的工资里包含了公司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说明公司是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是折算成工资发给李某,这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因此可以判定这样的合同条款属于无效条款。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保是属于法定的义务,同时个人与单位签订的不购买社保的协议是属于违反劳动法律的条款,因此是无效的。
第二:公司在李某生育期间按劳动合同期限终止劳动时间是属于不合法的行为。劳动法明文规定女性三期的保护政策。因此这个行为是公司的违规行为。
第三:若李某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具体补偿方法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来处理。补偿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李某已经工作了3年,应当补偿3个月的工资。

若李某是男的就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合法的了。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未购买社保则签订合同是不合理的。

哥哥你看没有啊,看了以后绝对可以就选择最佳答案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