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里的事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22:40:30
大学里的事情:大学二年级的时候,学生A参加一次考试,顺利过关。大学三年级的时候,有教师指出A的那次考试试卷的笔迹与A本人的不同,大学因而认为学生A作弊。但学生A认为作弊证据不充分,因为没有当场人赃并获,所以大学不能认定A作弊。请问从法律的角度讲,学生A的说法是否正确?哪一方的说法会得到法律支持?

现在有一门叫物证鉴定的职业,就是为审案时鉴定一些细微的物证(尤其是人的字迹)服务的,并且这方面正在不断发展成熟。
争执不下的话,其实可以先去做个鉴定,再下定论。

作弊必须当场“正在作弊”时抓获并有证据

A说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