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资制度改革等劳动合同法的问题!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01:14:29
1、由于目前公司经营不景气,老板准备裁员和降薪。我们公司是独资企业,没有工会,原先公布的工资制度中,浮动部分有20%,但现在老板想降工资,并且幅度想增大到30%,并修改工资制度。我不知道工资制度是可以随便修改的吗?那劳动者的权益如何受到保护?
2、我们的劳动合同中薪酬只写基本工资部分(工资总额的50%),而实际上发放的还有其他津贴/补贴部分,公司的现在的说法是效益不好,基本工资保证发放,而其他的就不能保证了,这样达到降薪的目的。
3、由于裁员需要支付赔偿金,而公司根本没钱赔,所以他们想了个办法,就是对于想要裁掉的人,狠命降他的工资,逼着他自己辞职,这种做法合法吗?在没有任何说法的前提下,能这样随意大幅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吗?
暂时这些问题,有哪位熟悉劳动合同法的朋友给指点一下,关系到我的切身利益啊!!多谢!!

1、降工资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劳动合同变更要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如果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要看合同的约定。如果是在深圳地区,是可以的。
3、和第1的答案是一样。
4、如果有意见,可以投诉到劳动监察队,或提起劳动仲裁。

去投诉

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

在工资制度改革后,必须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控制奖金的发放
一九八五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5】6号和财政部(85)财文字第100号文件,已作了规定。今后,凡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入分成比例、各项基金比例和奖金限额。超过规定奖金限额的,要交纳奖金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劳动人事部尽快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职工奖励升级仍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津贴、补贴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地区工资补贴、地区津贴、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取暖补贴等各项办法,都必须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自行建立的各种津贴、补贴,除国务院明文授权地方制定的仍可继续执行以外,都要按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处理。即国家一律不予承认,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应进行清理和整顿。凡是从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应停止执行;从事业单位收入留成的奖励基金中开支的,不能列入工资基数。今后超过规定限额多发的部分,应按规定交纳奖金税。

三、整顿劳动保险、福利制度
干部、职工退休费标准要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参加了工资制度改革的人员,其退休费以本人的基础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