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才于我签劳动合同,期间3至10月社会保险是以自由职业者缴纳.现在是否可以将社会保险退给本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21:34:09
本人2007年3月进入某超市单位一直到11月才于我签了一年劳动合同(2007.11.1-2008.10.31到期),在2007年3月至10月一直未与我签合同,期间3至10月社会保险是本人以自由职业者缴纳.现在是否可以叫单位把3至7月的社会保险退给本人.急急.谢谢.现在是新的劳动法了,过了2008年5月,是否就无法追究单位违法行为呢?谢谢!(本人与2008年10月28日以单位违法劳动法38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解除合同,能否得到补偿金.谢谢!

没用的,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用工就签合同,可是老的没有啊.而且你单位是从新劳动法实施前就和你签了合同的,若是在08年才和你签,你可以让单位把你交的保险费补给你,但07年不可以.
而且你到10月28日,就已经合同到期了,人家不用你就得了,那里还能让你解除,而且,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是没有补偿金的.
你要是想按第38条走,应该在合同到期之前开始做,而且根据你说的,签合同后,单位就开始给你交纳保险了,那还给你补偿什么啊,
没签定合同时,人家可以否认与你的劳动关系啊.
你认识到这些太晚了.

我于2008年1月2日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没有涉及任何社会保障或保险,这份合同有效吗?它是以新劳动合同法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