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案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20:58:27
某小区因有抢劫事件,公安局发了一个公告,让居民夜间出行要注意自身安全.因此李某(女)在夜间回家时,因为道路太黑看不清楚,突然看到一个黑影.以为是公告上描述的劫匪.就拿出随身带的喷雾器往黑影(原告张某)的眼睛一喷.并大喊"有人抢劫".周围的居民都来帮她把黑影(原告张某)打了一顿.但是打错人了.因为那个黑影是张某要急着去叫前来抢救他妻子的救护车.但因被他们耽误了时间导致了心脏病发作的妻子去世了.张某即打官司要求赔偿.请问 作为被告律师和法官应该怎么为此案辩护和裁决.(这是一个模拟法庭的案件).请各位达人帮忙分析下.小弟十分感激.

李某的行为是典型的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假想防卫是仅凭主观臆想而事实不存在的“不法伤害”的错误防卫,给对方造成伤害后果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一、具有如下特征:
  (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
  (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
  二、应负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本案中由于李某的假想防卫行为阻碍了张某为其妻的求救行为,并且造成其妻死亡的严重后果,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关于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意外事件。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条件:(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相同之处都是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不同之处在于,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因此,是否应当预见、是否能够预见,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李某在民事赔偿这一块是无争议的了

你是律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