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竞业禁止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23:56:36
我所在的公司让全体员工都签订了竞业禁止合同。按照该合同,员工在离职两年之内不得从事本行业工作,而公司会在这两年之内每月给予该员工任职期间工资1/3的补偿。

问题是,目前公司从未给过任何离职员工这个补偿。老板私下说,这个合同的意思是,你如果去了同行业我就要索赔。问到没发补偿金是不是会导致该合同无效,老板回答说如果有谁提出该合同无效而在同行业任职,公司以“补发”的形式,只要一“补发”就可以了。我不明白是不是真的如他所说,如果这样的话,公司等于基本上不用支出什么费用,你还不能在同行任职,你一在同行任职,公司知道了立刻“补发”,你就不得不再离职。

还有,公司的合同签订,不管你的岗位多少工资,统一都是按照750元的最低工资去签订的。也就是说即使员工能拿到补偿,那也才250元每月。

这样的竞业禁止合同是否合法?员工应如何应对?
公司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我相信老板在推行这套办法(包括所谓的“补发”)肯定和律师事先有了沟通。因此有些惴惴,这个“补发”真的有效吗?真的无效吗?“补发”虽然迟了点,但是也算是给了啊。
下面有位朋友说我没看到是因为那是离职之后才给的。但是我确切的知道离职后的同事没有人拿到过一分钱的补偿金。而且不仅是涉及机密的员工要签订,连终端的销售员都要签。

1.单位已经违法.

2.关于竞业限制的补偿是按照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来执行的.

3,但是补偿的金额一般是不低于该职工在单位上班期间月工资的50%的.该月工资

按照职工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明显低于的话,就属于违反了公平

原则.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或主张无效.

4.不知道你和你们单位合同是怎么约定的补偿费用的,但是按照750元的1/3计算

的话,那是完全没有依据的.

5.建议你先和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主要由双方来协商约定,但有些地方规定了最低标准。如根据江苏省的规定,一般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员工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北京是50%;深圳是三分之二;上海若双方未约定,由仲裁来裁决补偿金的话,一般为20%-30%。

所以你与公司约定的补偿金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需受其制约。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
所以你没见到也是正常的。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另外需要签订此条款的不适合所有员工,你看看下面规定: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