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申请人补办财产保全担保手续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01:31:32
2008年7月15日严某以借贷纠纷案为由向某市某区法院申请冻结某公司的四十万元帐户。当时严某向法院提供一房屋门面产权证复印件和汽车驾驶证复印件(汽车车主为严妻)。当天法院在未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发出裁定、也未向交警部门发出裁定的情况下,依据严某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和汽车驾驶证复印件冻结了被告某公司四十万元的帐户。2008年10月27日该公司通过区人大的支持从严某的案卷中复印了严某作为担保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汽车驾驶证复印件,当天到市房产局产权处查询,经查,严某在2008年7月15日前已向建行申请贷款且以该门面作抵押,2008年8月18日办理了贷款手续且,已将其向法院提供担保抵押的房屋门面产权证换成了房屋门面他项权证。汽车车主也是严妻的名字。随即该公司向法院质疑并声明严的财产保全违法,请求法院对该公司帐户解冻。法院经研究认为严妻的汽车价值五十多万元(),可以要严某单独将汽车作为担保物补办财产保全手续,拒绝了该公司要求解冻的请求。
请问,法院2008年7月15日冻结该公司账户的行为合法吗?现在以补办手续为由拒绝解冻合法吗?该公司该怎么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司法实践来讲,提供房产、车辆的权利证书作担保基本可以被认可。
欠债还钱是应该的;
如果债务不成立,
保全也没有用啊,
问题还是是否欠款。

法院的行为不违法,相反该公司的欠债不清偿是民事违法行为。

对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可以由案外人提供,提供担保的物的价值只要和所申请保全的数额相当即可,并非必须远远大于。

法院没有及时审查房产手续是审查不严。

法院的行为是违法的,可以直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