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土地征收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23:09:05
我们村和邻近的几个村都有很大一片承包地,前些日子村里那些村干部在走家问户的开会,说我们这几个村的承包地要被征收了.听说是市政府出面的,将土地转卖给那些经营商家,建经营场所用的.现在问题是我们这个几村有些人认同被征收,也认同被征收后的补尝,但也有好多人不认同补尝和征收,可那些村干部说只要大部份人认可,那些不认同的人可以当无效处理,请问这样的做法合理吗?还有就是我们这边是宁波慈溪的,现在市区地价贵的一塌糊涂,可我们这边每亩地才补尝2万多一亩,而且村里面还要抽出一部份到村委会里,说是公干用的.请问题这里有问题吗?请大家帮忙下,偶对法律不是很熟,刚在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1.土地征收或征用,不是在于合不合理的问题,而是在于合不合法;这种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征地的程序要合法;二是依法补偿被征地农民的被征土地的相关费用。
2.国家征收土地是强制性的,不在于“村干部说的只要大部分人认可”就行的问题。
3.征地程序要合法,是指按照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程序进行。如果违反了该公告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征地的,属于征地程序上的违法,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办理征地登记手续并有权要求依法进行土地公告。(依据是《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
4.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以上公告内容缺一不可。有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说明这个项目用地已经得到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了。(《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
(5)依法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未经公告该方案的,被征地农民有权要求对其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该方案公告的内容应符合《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的内容。以上方案就是解决依法补偿被征地农民被征土地的相关土地补偿费用的问题。
(6)“补偿每亩2万多”的问题,就要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所确定的年产值是多少。年产值确定得越高,其补偿得越高;反之则越低。
(7)"村上还要提一部分”是不合的。虽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是“村委会”,而是被征地的村民小组”。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明确指出“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因此,村干部不能提起此费用。
(8)建议你要看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是:《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和国土资源部2001年10月22日第10号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

靠找律师啊那有这样的村官想办法说服大家一心和他们斗到底,我支持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