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是否侵犯了著作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3:01:22
2000年,某市发生水灾,当地文化局在大礼堂组织了一场赈灾演出,演出中长了<<为了谁>>等有著作权的作品。组织单位没有向演员支付报酬,演出后将所有的门票收入都捐给了灾民。当地文化局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为什么?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规定,免费表演是可以的,但是免费包含两个方面:
1、组织者未向听众、观众收费
2、组织者未向表演者支付任何费用
这个案例中文化局是收了门票的啊
到底应该如何认定????
我希望大家能帮忙从法学的角度来分析一下
而不是常识

我认为要具体分析“门票”的性质。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公众买了票,未必就能等同于演出组织者向观众收取了费用。
如可否认定为文化局代理灾区相关部门收取观众的捐款,或代理观众向灾区捐款,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并非收费主体,而是代委托人行收取捐款或捐款的行为,不应认为是演出组织者收费,其只是代收捐款,及募集捐款需要交纳的必要费用(如场地租赁费等)。
如果我是文化局的代理律师,我大体会这样辩护,供LZ参考。当然具体案件还要看门票上有无文字明示代理关系,如没有则要看宣传,及此后的实际资金流向等。

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因为组织者只是一种变项的为灾区集资的行为。

这叫赈灾!!并没有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