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湾人离婚后在大陆房产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14:33:07
大家好,请教一下!我的朋友是台湾人,04年按揭在大陆买了一套房产,产权证上只有她一个人的名字.07年她和先生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中并无提到大陆这处房产(只是对台湾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她先生知道这处房产,并口头同意将这处房产给她).

想请教两个问题:
1)现在她前夫对这套房产是否仍拥有主张权,就是说可以去大陆有关机关要求分割此房产?

2)如果现在要对大陆的房产进行买卖或抵押是否需要她前任丈夫的签字同意?(因为当时买房的时候是需要她前夫签字的,但产权证上只有她的名字,她应该对这套房子拥有处分权吧?)

十分感谢 !

1)现在她前夫对这套房产是否仍拥有主张权,就是说可以去大陆有关机关要求分割此房产? 需前夫同意

2)如果现在要对大陆的房产进行买卖或抵押是否需要她前任丈夫的签字同意?(因为当时买房的时候是需要她前夫签字的,但产权证上只有她的名字,她应该对这套房子拥有处分权吧?) 需前夫同意,建议补一分前夫放弃财产的公证书,将房产改成独有.

1)现在她前夫对这套房产是否仍拥有主张权,
~是
就是说可以去大陆有关机关要求分割此房产?
~可以

2)如果现在要对大陆的房产进行买卖或抵押是否需要她前任丈夫的签字同意?
~是的

(因为当时买房的时候是需要她前夫签字的,但产权证上只有她的名字,她应该对这套房子拥有处分权吧?)
~她当然有处份权,相对夫妻的一方也是有的
虽然已经离婚,但为了保障另外一方,不分男女
所以她前夫也是有合法权利要求
就算她偷偷卖掉,万一事后他知道还是可以依法向她提出财产分配所得

因为她前夫当初只是口头同意,而非白纸黑字立下契约,所以依法还是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