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间歇性精神病发生交通事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11:45:57
2003年的事故了,对方是:右胫腓骨骨折、软组织受伤、加了内固定,需要二次手术,当时交警部门因双方均无过错,无法判断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责任,事故官司一直到06年打到市中院了才判决我7他3,我付钱,且已找保险公司理赔过了这70%损失,现在对方又到省高院了。问:
1、对方的伤情已经过二次手术将内固定取出,但对方说疼,要求付治疗费,这合理吗?
2、这伤够上伤残吗?大概几级?
3、按照对方精神病、无工作、城镇户口,评上伤残估计法院会判赔多少?
4、案子已到高院,算申诉,不知道出现的赔偿,保险公司理赔吗?
5、案子从区法、检;市检、法;市区法院再审委员会、纪委、交管局对方都去过了,现在到了高院,调解,那以前的市区判决会推翻吗?
6、听律师说,如果调解不成,就强判我全责,合理吗?
咨询过保险公司了,他们没遇到过这种案例,也要研究。请懂行的给个解释。谢谢!

1、你们当时是怎么调解的?是一次性的么?
2、够伤残了。具体几级需要鉴定了。我估计怎么也在7级了。
3、案发时对方发病了么? 要是对方城镇户口的话赔偿要多些。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来计算。
4、这条我不太清楚。你上的是车险么?
5、有可能
6、不合理。这种事情很难判定,也许出于保护弱者一方的考虑吧。有可能你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