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税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04:00:09
请教按经济补偿金的方式发放一个月,如果薪资是14750RMB,税金多少?

经济补偿金税率适用《个人所得税法》7级累进税率,需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出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这两个文件进行计算:
  (1)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以降低“月应纳税所得额”;
  (2)具体期限为“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
  (3)工作年限超过12个月的,依照12个月计算;
  (4)“月应纳所得额”还应扣除个人应缴的“四金”部分;
  (5)经上述平均计算之后得出“月应纳所得额”,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应缴税款;
  (6)经济补偿金等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7)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之85、87等条款之规定,现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出现了“赔偿金”之概念。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赔偿金也可依照上述规定计缴税款。
  公式为:
  应代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总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实际缴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个人所得税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月份数为本人工作年限数。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税(例如珠海为60264元),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额={[(一次性补偿收入-60264元-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本人工作年限数(小于或等于12)-月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人工作年限数。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月份数为本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