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86条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0:51:52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此法条什么意思?应如何理解?~~举个小例子最好~~~

亲爱滴~这个很好理解的
就是说债权人不得在抵押协议里规定“如果到期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话,那么抵押的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为什么法律要这样规定呢,实际上如果这样规定的话,简直就是霸王条款,而债务人迫于无赖,想立马借什么东西,只好答应了债权人的霸王条款,而抵押的东西却比债务更具有价值!这是相当不符合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所以法律要禁止这样的行为

举例:A向B借20万,A以价值50万的房子作为抵押,而B要求在协议中写明,如果20万到期不能归还,则房子归B所有(注明:但实际上到期不能归还的话,我就算把房子合法卖给其它人,获得50万,用其中的20万还债总可以吧,也不至于直接损失了30万吧!)

呵呵~回答完毕,还有疑问,欢迎给我发信息哈~

1、《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以上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楼上 亲爱滴 落子兮 回答是正确滴

这是民法中明文规定的 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