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问题(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17:58:48
本人于2003年11月份开始一直在一家公司上班,每年签定合同(共签五年的合同).今年签的合同是2008年12月31日到期.今天(2008年11月07日)突然收到公司跟我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要求我三个工作日内(2008年11月11日前)完成交接工作和离职手续.(期间本人没有违反公司任何规定).公司领导说只给我发放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我现在要问的是:
(1)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除了给我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外其他赔偿金?
(2)因为公司快要发放年底奖金了.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给我发补偿金的同时也给我发年底奖金?
(3)我还能不能申请失业金?
(4)我办理离职手续时得注意那些事项?

(1)您的合同尚未到期,属于用人单方解除,未与您协商一致就解除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公司应向您支付10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公司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您就解除合同,您可以要求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2)年底奖金是公司发放给在职员工的福利,您与单位合同解除后,不能再得到这笔奖金。
(3)《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如果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您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4)办理离职手续时,注意将您经手的一切事项都交代清楚,您领取的所有办公用品都原物返还,并请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可能的话最好一式两份,你保留一份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