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劳动合同社保和记时工作时间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17:16:20
我现在广州一家工厂打工.今年5月份进厂,记时工资计算月薪,至今11月7号以有六个月时间.
进厂后,已经鉴定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
劳动合同内容,格式以及各条款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广州市劳动合同
示范文本一致.

但是:
第一;未按照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该厂在办理社保一事上,除非员工主动要求办理,一般都未明确征求员工的意见而视作员工放弃.
我想请教: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我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没有明显的损失,可否可以提出经济补偿?

第二:存在变相强迫加班而未补发加班工资,以及法定假日以补休方式克扣加班工资.
因工作岗位原因(保安员);实际工作时间每日12小时,两班到.月休假一天.
而双方合同关于作息时间条款规定为;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六天.
请教:此处违反合同之规定,我想提出劳动中栽并要求补发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工资)
那么;实际工资率可否按照合同规定月工资折算?

以上所叙并无出入,我的维权行为需要经过哪些程序?胜算大不大呢?

希望有经验的行家给予答复.不胜感谢!

1.公司不过员工缴纳社保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你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外还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如果不能给予补休的必须支付加班费,给予同等时间补休的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包括双休日、国定假日。你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但是要有证据,否则法律无法帮助你维权。加班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按照倍数折算支付。

  3.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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