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夫妻一方买房,登记的是一方名字,是不是算共有?是不是有时间上的规定?还是不算共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01:11:40
就是婚前一方已经有房子了,婚后会不会变成共有财产?

现在夫妻一方买房,登记的是一方名字,是不是算共有?需根据买房时间确定:
1、如果是一方婚前购置,登记的又是一方得名字,则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的情况,房子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与他人无关。
2、如果夫妻一方买方发生在结婚后,那么尽管登记的是一方的名字,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情况,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归一方所有的房子,只要婚后不主动放弃(例如视为赠与行为的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房子就永远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延长而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1、“现在夫妻一方买房,登记的是一方名字,是不是算共有?是不是有时间上的规定?还是不算共有?”:
(1)领结婚证后买房:即使是“登记的一方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时间上的规定”:除非夫妻以局面形式约定为一方的房。
(2)领结婚证之前买的房:如果“登记的是一方名字”,就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了,“有时间上的规定”:即,能以房产证的颁发时间或购房合同或发票 上的时间来证明房子是在领结婚证之前购买的。

2、“就是婚前一方已经有房子了,婚后会不会变成共有财产?”:不会。只有能以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发票证明是婚前一方购买的,就永远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以前的“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经过8年共同生活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已经失效。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权以公示公信的为准。打个比方说,AB是夫妻,房产证写到A。后A私自卖房给C,C查询了房产证信息,显示A为产权人,即完成交易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这个时候,房子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房产的转移也是有效的,B不能以未经共同共有人的同一为理由,要求房管局撤销过户。因为C尽了谨慎的义务,并且房产证公示的事项默认为与实际情况相符,符合物权公示公信原则,C顺利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