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合同~~~~~请大侠指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09:02:13
我是1989年在一家纺织企业就业,当时是国有企业,由于经营不善2004年被一个体老板买下(企业名称未变),我们重新签订4年合同,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请问我们现在是否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老板想让我们与一个子公司(其实还是原来的企业,名称变了一个字)续签合同,请问我们是否可以要求补偿再续签,如果签了还是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89年参加工作,现在工龄近20年,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吗,如果补偿应该怎么样补偿

1.不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你的合同期限为4年,到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属于典型的固定期限合同。

2.可以要求补偿了再续签,但是续签后再因解除或终止合同需要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这次续签前的工资不能再计算了,今后只能补偿这次续签合同后的工龄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要看合同是否约定了明确的终止日期,没有约定的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约定了的属于固定期限合同。在2008.1.1后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后的第三次除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外,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3.1.不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你的合同期限为4年,到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属于典型的固定期限合同。

2.可以要求补偿了再续签,但是续签后再因解除或终止合同需要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这次续签前的工资不能再计算了,今后只能补偿这次续签合同后的工龄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要看合同是否约定了明确的终止日期,没有约定的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约定了的属于固定期限合同。在2008.1.1后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后的第三次除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外,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3.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或者公司降薪续签你不续签的应当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愿意维持或提高劳动报酬续签而你不愿续签的就没有经济补偿金。

1、按照你的情况,你以前也似乎属于国有企业的聘用制的员工,没有事业编制,如果是这样的话,应该适合劳动合同法的。
2、你89年上班,当你的工龄已经有近10年了,企业此次变更名称的目的,估计是为了今后辞退人员时,不用支付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这样你的在这个企业的工龄就归0了。因为企业有可能会中止你地原企业有的所有劳动关系,变成一个新员工在新单位上班。
3、至于你说的子公司,你是否能够确认,如果能购确认投资关系,那理论讲,就算把变得外省公司去。你的权益还是有章可循的,只是到时候要理清法律关系就没有那么容易了。
4、你说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你不属于此例。因为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