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问题(请高手赐教+30)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5:12:09
民法书上说“抵押人不得将抵押权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那为何又说抵押权有顺位关系?
一个物上有多人享有抵押权,这不是违背一物一权原则,而且又和民法书说的不一样。
按照民法书上的意思,抵押人也有抵押权的处分权咯?

“抵押人不得将抵押权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这句话的意思是,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从权利。抵押权是依附于债权而存在的。如果债权消灭了,抵押权也就消灭。因为从权利是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因而他们是不可分割的。所以你不能享有债权的同时将抵押权转让给别人。想想就知道了,抵押权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债权而设立的。如果允许转让抵押权,相当于无端端为债务人多设定了一份同数额的债务。这对债务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同理也不能将这份抵押权抵给别人作为另一份债务的担保。

抵押权顺位是这么一回事。法律不禁止在同一个标的上设立多个抵押权,只要这个标的的价值等于或者大于所设的抵押权总和,就没有问题了。一旦出现债务人不能够偿还债务,债权人需要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抵押权的顺序问题就开始发生意义了。因为顺序问题直接决定了债权人到手的钱。顺位在前的抵押权先实现。打个比方说,如果你有房子值100万,上面有三个抵押权,分别是20,70,10万。届时房子卖了95万,按照抵押权顺序,前两个抵押权可以实现,但是对于第三个抵押权而言,他只能实现5万元的债权,其他5万元的钱就会变成普通债权,另外找债务人清偿。

一物一权原则主要是针对所有权而言的。就是一个标的物他的所有权只能属于一个人(这个“人”在法律上要做广义的理解,包括共有的情况)。所有权跟抵押权虽同为物权,但是性质是不同的。不要混淆了。

1、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同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也就是说同一标的物上是可以并存数个物权,但要求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如担保物权——抵押权)
2、可以在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根据《担保法》第35条第2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各个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先后顺序行使抵押权。所以说抵押权有顺位关系。
两者并不相背。

转让是抵押权人的行为,而一物上有多人享有抵押权是属于抵押人的抵押权设定行为,两者根本不同。

一物一权指的是一个物上不能有两个相互冲突的权利,比如一个物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抵押权是定限物权,相互不冲突,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

不违背吧,一物一权指的是一个物只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