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告,法官在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就收走了我的对账单原件,但是不愿出具收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4:36:22
请问实际上是否都是这样操作的?
法官说都是这样操作的
但是因为被告是本地的,我是外地的
法官会不会和被告串通啊
他这样一开庭就收走原件,是否合理合法
谢谢大家

法官的做法是有些欠妥,但也不用过于担心.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起诉时,只要求提交证据复印件,但会要求提交原件核对,开庭时,证据原件必须提交给法庭,不可能留给当事人,证据都得保存在案卷中.
正常程序下,如果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证据收据的话,应该出具.但如同楼上所说,实践中有些程序,法官可能觉得得麻烦,不是大问题,就不会一一照办.
至于楼主所说的,担心法官与被告串通,这种可能很小,法官隐匿当事人证据也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用这种方法来枉法裁判,呵,除非疯了.
另外,在庭审笔录中,你提交了证据原件,笔录中也是有记载的,你在庭审结束笔录签名上能看到,这也能说明你提交了证据原件.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法官的行为理论上是不对的,但是实践中就是这样
1.法庭审核案件必须要原件,并且加入到卷宗中
2.理论上应该让你在提交证据目录上签字,但实践中往往省略掉。

鬼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