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超出授权种类实施行政行为时,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00:30:16
《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其他组织,超出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很明显,对上条文的理解是,“超出授权范围”主要是指超出权力的幅度而不是种类,例,按规定派出所有权罚款500元,如果它罚了1000元,则超出了授权的幅度,但并没有超出授权的种类(罚款),所以派出所可以是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如果是种类越权,如派出所私自进行拘留,则应以它的上机机关-公安局为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同样,对内设机构也可以进行这样的理解。
但是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非政府组织)呢?如果它们行使行政职权时超出授权的种类,谁是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总感觉这些非政府组织难有超出授权种类的情况,谁能举个例子?)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超出授权种类实施行政行为时,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是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身。
  法律规定:
  《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其他组织,超出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首先,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关于对于法律法权规授的组织(即非政府组织),和上文的处理方式是完全一致的。
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组织,超出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注意这里法条所描述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职权的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2派出机构和3其他组织
注意,行政法上的授权和委托不同,委托是一种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进行的工作分担,受委托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而授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和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和意志进行行政活动,任何组织只要获得了法律的授权就和行政机关在行政法上具有同等的地位,都属于行政主体,因此,授权体现的是一种行政分权关系。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非政府组织),在我国一般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例如烟草公司,铁路公司,电力公司等等,他们都不是行政机关,但他们都在为社会服务的同时履行一定的公共管理职责。
超出授权种类的情形也是有的,尤其是在基层。例如烟草公司独自对于假烟进行收缴并拘押卖假烟的人(同事老家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