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问个公司裁员的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16:54:04
我去年10月和公司签合同的,今年9月到期后就没续签。但一直在公司上班,保险公司也一直在交。11月初,公司通知我要取消我这个部门(该部门就我一个人)让我月底就走,多给我1个月工资做补偿,刚才给我签了劳动中止协议,上面写的中止时间是到11月底的。
我现在想起来,公司从今年10月到11月都没和我续签合同,我却一直在这上班,所以我想问问公司给的补偿是否合理,我这两个月没跟我续签合同是不是还要给我什么赔偿,我看有人说的是可以要求赔偿双月工资的~
我现在的情况是: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我离职,给我一个月工资做补偿,但我自合同到期(9月30日)到期后,到现在一直没续签劳动合同,10月和11月两个月能不能要求公司付双倍工资?
加上我在公司工作共1年2个月,是不是公司还要再给我一个半月工资做补偿?
因为他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是不是就不存在代通知金的问题?
所以我应该拿到的是:2个月工资*2(没和我续签合同应付我双倍工资)+1个半月工资(补偿金)
还有我早上已经和公司签了协议,上面只说支付我1个月工资补偿,是不是这个协议可以算无效呢?

您第一个合同今年9月到期后,第一个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之后继续工作的,视为新的劳动关系,在新的劳动关系中,单位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您支付每月双倍工资。也就是说,从9月份合同到期至今的一个多月,单位应向您支付双倍工资。
单位裁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自您工作之日起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您从去年10月工作至今1年零1个多月,依法应向您支付1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你这种情形,单位提出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工作一年给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给半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你经济补偿,也就是给1.5个月的经济补偿。
单位多给你一个月的钱,属于代通知金,也是你应该得的(不影响你再根据上述规定得1.5个月的经济补偿)。

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给双倍工资的规定属于第一次建立用工关系起一个月内未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形,你属于没有续签,法律上视为按原来条件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不能适用该规定。

————————————————————
本人在深圳,如有需要可以短消息联系。

自原合同到期后,公司并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您可要求自9月起的每月双倍工资,也即四个月的工资。

同时,您可要求单位因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支付一个月额外工资。

一年赔一月,很合理。并且你原来的合同已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