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托管期间在校摔伤,并留下伤疤,但已经有3年,现在能否要求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20:32:00
2006年期间,我小孩在一全托幼儿园全托期间,在一晚上7-8点左右时间,上厕所时在卫生间将头部脑门左侧摔伤,现留下一块疤痕.当时小孩只有3岁.当时与幼儿园签订一份协议,如伤俞后仍留下疤痕,去除疤痕费用由幼儿园承担.
请问懂法律人士,我要求幼儿园培偿,应走什么法律程序.谢谢!

签订了协议,幼儿园应当履行,履行就不用走法律程序了,拿着协议去要钱就可以
如果幼儿园拒绝履行协议,那就以违约起诉

根据《中户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活着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是1年。
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是2年,就是说按照侵权算也只是2年。
既然有协议,你可以直接和幼儿园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凭协议起诉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