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样的劳动合同单位要赔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2:51:25
我的劳动合同是08年2月份到期 ,应我本人在07年9月份发生了工伤,08年四月份开始正常上班,单位在今年的2月份不与我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只跟我本人签订了劳动协议,“以07年的劳动合同继续迁伸”单位的意思就是说“工伤等级出来后就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样做可以吗?现在我的同事对我讲工伤是不能辞退的,他们这样做是违法的,工伤是要强制性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去上诉仲裁办是要按做一个月按当地的平均工资赔偿,是这样的吗?请懂法律的高人给我指点指点,万分感谢

根据新劳动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你的情况属于(二),有关劳动能力鉴定是这样规定的,评残标准为十级,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因此你单位不能单方面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请把你的时间搞得明白点。就没看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