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清算公司职工补偿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4:02:49
我公司于2008年8月1日起就处于非营业状态,公司于10月30日召开股东会,并于11月7日通知公司员工:说是公司于11月1日起开始清算,说是按新的<劳动法>把托欠的三个月<8.9.10月>工资按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发放,另再发放一个月的补偿金,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我认为本人在此公司已工作了7年,为什么只发一个月的补偿金,可清算成员告诉我,因公司困难,账户上没有钱,合理吗

合理但是不合法。你可以通过劳动部门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你七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公司要求在12月7日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上面的一二三四)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