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离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5:05:36
因为软件研发行业的特殊性,乙方同意,如果因其它原因需要辞职,应提前9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且完成离职前的各项交接工作后,乙方可以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在90天内离职。如果交接工作未完成或因客观情况无法完成,乙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做好本职工作。

现在经理与“乙方同意,如果因其它原因需要辞职,应提前9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为由,要求招到人才可以走,我交辞职信到现在已经15天了,还没招到人,请问,如何是好?这条提前90天的有效吗

原则上无效,这个规定是有争议的。所有合同都必须是平等,如果你需提前90天通知用人单位,那合同里也必须有用人单位提前9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款。
然后让我们来看下《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26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让我们再来看下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规定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吧,而且如果你的公司没有同样约定它们解除合同须提前90天,那么他们也就违反了第26条第2款)
另至于是不是特殊性行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说了算,不是自己认为在市场上的属于特殊行业就是特殊行业了。对于担心员工离职到竞争对手的法律条文,有第23条和第24条竞业限制的规定(也与你无关)。
最后建议你去仲裁,现在仲裁也不要仲裁费。

有效地 因为你们之前签了合同 所以对于各项条款 你默认是赞同的 所以没办法

有郊,再等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