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调职为,公司辞退,新劳动法有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16:41:08
公司让异省分公司员工调职去总公司工作(合同中的工作地点为分公司,其他地点未填),如员工不同意,就以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之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请问公司以这种借口辞退员工。新劳动法中有没有针对这种情况保护员工权益的法律条文?公司如坚持与员工解除合同,员工应向公司索要的补偿是什么?!

公司在合同期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包括劳动者劳动年限一年按一个月工资计算的补偿,如果双方劳动合同对违约有约定了具体的违约情况和违约金的,按照该条款的规定给予违约的赔偿,该赔偿在前列补偿以外计算。
用人单位并应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劳动者的社保基金等,并按照规定办理劳动者的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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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更多的方法,肯定是公司违约,但如果合同中有签订解除合同的告知时间,只要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到时则可以解聘员工。按一年一月工资补偿。

因为合同中的工作地点为分公司,所以如果将职工调到总公司工作,属于变更合同的行为,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同意。
除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以外,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况法律有明确规定。你所说的情况不属于可以由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如果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关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当给予职工补偿。补偿的具体标准见下面法律条文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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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